市中院通报中山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互联网+时代 侵权手段多样

2023-05-10 14:56:27

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丰厚的经济利益,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少企业总是想方设法傍名牌、搭便车、借商誉或故意制造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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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权利人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市知识产权纠纷逐年上升;“互联网+”发展生态的兴起,知识产权的侵权方式呈多样化,从单一线下实体店销售到线上线下同时销售,从传统领域向新兴技术领域及微博、微信等新兴文化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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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请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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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


开网店产销假冒“大嘴猴”服装,女老板获刑3年领罚金100万


2013年开始,湖南人江某玉、谢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以沙溪镇龙聚环新村四区一处厂房为窝点,在淘宝网建立名叫“大嘴厂家”的网店销售假冒“大嘴猴”商标的服装,并聘请江某等三人(均另案处理)负责网店的销售、客服、收货、发货等工作。


同年4月,江某玉、谢某向王某(另案处理)提供印有“大嘴猴”商标的服装设计图,并委托对方生产假冒“大嘴猴”商标的夏季服装,共计17970件(价值2821091元)。2015年11月11日,警方在厂房内将江某玉、谢某抓获,当场缴获假冒“大嘴猴”商标的冬季服装1246件(价值127528元)、“大嘴猴”商标标识4850个及一叠单据等。


2017年11月,,江某玉获刑3年2个月,被处罚金100万;谢某获刑1年5个月,处罚金50万。该案一审判决后,两名被告人提出上诉。近日,市中院结合案情认定其中标注了“图错”的6160件服装不计入犯罪数额,,处罚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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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假冒注册商标,最高可被判刑7年


市中院唐立坚副院长是该案的承办法官,他介绍说,我国刑法规定,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二:


使用近似商标傍“3M”名牌,南头一企业被判赔300万


3M公司是著名的产品多元化跨国企业,是第6430799号“3M”商标的权利人。该公司的3M净水器在中国线上线下均有销售。2015年7月,3M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发现阿里巴巴网上有商家销售疑似侵犯3M公司商标权的净水机,网页上的供应商显示是“中山市三恩盟电器有限公司”。


随后,3M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公证人员来到南头镇,购买了两台净水器后取证,后又通过公证取证方式对三恩盟公司运营的域名为“www.33m.me”的网站,以及阿里巴巴网店的相关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2017年1月,3M公司将中山市三恩盟电器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毛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0万元。


事实上,双方的纠纷从2015年就已开始。当年1月,毛某申请了第12838880号“了M”商标的专用权。3M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商评委认为“了M”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毛某不服已就该裁定提起行政诉讼,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近日,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山市三恩盟电器有限公司、毛某停止侵权行为,并结合被告获利情况,判令其向3M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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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公司成为侵权的工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该案件审判长徐红妮介绍,该案充分体现了“严格保护”司法政策。除了赔偿数额较高以外,更重要的一点是在侵权诉讼中,突破了公司的面纱,认定三恩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股东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由此可见,如果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实施了帮助行为,则应当与公司一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看,毛某主观上对于3M注册商标在净水器行业的知名度是明知的,但其申请注册“了M”,许可其设立的三恩盟公司变形使用近似“3M”标识,在其申请近似“3M”商标被驳回后,仍然允许三恩盟公司变形使用。


另外,从三恩盟公司在另案中将其“Flalre”商标变形使用成近似“Haire”标识使用看,此种方式是该公司惯常使用的侵权方式。因此,,并通过控制三恩盟公司实施侵权行为,三恩盟公司实际上是毛某从事侵权行为的工具,毛某应对三恩盟公司所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结果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典型案例三:


侵犯香港“黄道益”商标专用权,厂家、经销商一审被判赔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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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道益活络油”在香港享有广泛的知名度,在内地的药品产品中也享有一定知名度。2016年4月19日,黄道益活络油有限公司在揭阳市发现两药店涉嫌售卖侵犯该公司的产品,包装和装潢非常近似。该公司购买两瓶涉案产品后发现,生产厂家是南昌森腾公司,总经销是中山黄道益合信公司。


,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对此,被告南昌森腾公司、中山黄道益合信公司辩称,“黄道益”商标并不是驰名商标,不适用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关规定。此外,两被告生产、销售的“日成活络抑菌油”属于消毒类产品,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黄道益公司的“黄道益”商标、企业字号使用在先,中山黄道益合信公司成立在后。中山黄道益合信公司明知黄道益公司的注册商标、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仍在后注册与他人字号相同的企业字号,并在同类商品上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字号,具有攀附他人注册商标或字号知名度的恶意,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这一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现两者的包装外观十分相似,由于“日成活络抑菌油”的成分、销售渠道、销售对象与黄道益公司的产品基本相同,中山黄道益合信公司在“日成活络抑菌油”上以相同字体突出使用与黄道益公司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黄道益”,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解或误认,中山黄道益合信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黄道益公司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近日,、销售带有黄道益活络油有限公司含有“黄道益”文字标识的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及其包装材料、宣传广告材料;中山黄道益合信公司停止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黄道益”字样,向黄道益活络油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50万元。该案一审判决后,。


“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为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近年来随着知名企业维护品牌意识的不断提高,,涉及商标的刑事犯罪案件相对集中在制衣、灯饰、机油、酒类等商品。


此外,随着“互联网+”发展生态的兴起,知识产权的侵权方式呈多样化,即从单一线下实体店销售到线上线下同时销售,从传统领域向新兴技术领域及微博、微信等新兴文化产业发展,需要明确行为法律边界的疑难案件增加,。


据介绍,,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性,确保民事、行政、刑事三类案件统一的司法裁决尺度,目前已取得了初步的成果,对知识产权侵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成效进一步增强,打击对象从以往多为销售商这一末端纵向深入到源头制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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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山日报

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颖清 王念 俞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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